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4]787号)
商法函[2014]787号
西部数据公司:
2012年10月25日,我部根据《反垄断法》和《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你公司转移Viviti/HGST美国公司涉嫌违反《公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2年3月8日,你公司未经批准,将Viviti公司的美国子公司HGST美国公司,转移到西部数据科技公司旗下,成为西部数据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告》第四部分第(一)项关于“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承认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4年3月6日向我部提交了《关于解决Viviti/HGST美国实体税务安排问题的提议》,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你公司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45天内,采取承诺的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3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