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务人员。
(二)发生《条例》第十条(四)项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或单位。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终止经营并妥善安置外派劳务人员后,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银行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银行将备用金退还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四)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五)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备用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备用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备用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备用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
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 新设立( );
2. 备用金使用后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2: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厅(局/委):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厅(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支付: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应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赔偿劳务人员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应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如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劳动报酬,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厅(局/委)出具的说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支付上述费用/劳动报酬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履行支付义务。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
企业名称 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备用金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取款原因
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2. 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3. 依法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赔偿劳务人员损失所需费用;
4.因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5. 因企业终止经营,退还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取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辅助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专用账户中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人员。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