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吉法院递铺法庭的调解室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储某主动提出如上建议。
随后,不到半小时,原告储某与被告何某、袁某二人达成“二被告分期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储某自愿放弃利息116.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调解协议。
是什么让原告
自愿放弃高额利息
又折抵本金?
百万借款被欠7年, 原告“愤而起诉”
被告何某和袁某于2013年4月向原告储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计息。
然而何某和袁某在支付利息35万元后,不愿意继续付息和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未果,储某将何某和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16.2万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此后逾期利息。
因这一“特殊身份”,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
承办法官出于职业习惯,拿到民间借贷案件后第一时间到办案系统查询,结果发现储某自2007年开始,,起诉他人民间借贷案件多达30余件,其中仅2017年达25件,已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原告知难而退,案件顺利调解
承办法官据此对储某晓以利害后,储某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当即提出愿意按法律规定与二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储某与被告何某、袁某二人达成“二被告分期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储某自愿放弃利息116.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调解。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0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0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0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0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被列为职业放贷人的后果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在审理中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